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程序,协调学院党政工作,促进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讨论研究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坚持民主办院的原则。对事关学院发展建设大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订贯彻上级组织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年度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三)研究审议学院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院内津贴分配和奖励办法。
(六)研究审议院长向教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
(七)研究讨论学院行政工作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可由班子成员提议,会议议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商量确定,经院长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二)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方面应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议题汇总的情况和会议准备的情况向院长汇报。凡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确定,或未经调研、论证和准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与会人员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工会主席。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在与会者超过应到人数2/3的情况下召开方为有效。
(五)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如果仍无法决定,则应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会议要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
(七)党政联席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八)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可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退席。
(九)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查。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一)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分别通知到相关的系、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学院办公室应及时综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向院长汇报。
(三)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复议要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