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12-01  点击:

根据《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教师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设岗范围

教师岗位是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包括下列二类:

1.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所属岗位一般为教师岗位,占所在(或学科所属)学院的教师岗位职数。

2.思政教师岗位。主要包括各教学学院、成教学院、科技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教师人数控制,其中挂靠教师按相应学科纳入所属学院。

(二)岗位结构

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50%(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15%,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35%),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0%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10%左右。

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讲师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助教十、十一级岗位的比例为5:5。

(三)岗位设置分解

1.教学学院、研究院分层次教师结构比例见下表:

学院类别

高级比例

中级

比例

初级

比例

合计

教授

副教授

博士点建设学科学院

59%

17%

42%

37%

4%

一级学科硕士点学院

54%

14%

40%

40%

6%

一般学科学院

45%

10%

35%

45%

10%

2.调节岗位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可根据学科队伍和学科建设情况增加3个教授岗位;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增加1个教授岗位;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团队等增加1个教授岗位。每个学院本类型调节岗位总数不超过3个。

(2)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50%的单位,增加3个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40%的单位,增加2个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30%的单位,增加1个高级岗位。

(四)岗位职数核定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学校以各学院实际人数为基数,按上述结构比例,计算并下达各学院各级岗位职数。超出核定职数的,多出部分只能聘用到相应级别的最低一级岗位。学院可预留部分高级别岗位,用于人才引进和事业发展。

三、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正高级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一般不得少于32学时。

(二)具体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教授二级岗位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3.教授三级岗位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4.教授四级岗位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教授四级岗位。

5.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达到教授二、三级岗位条件者,可以直接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

(2)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11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下者,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四项:

①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下同)收录5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3名、三等奖的第1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2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本学院(部)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各学院(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学科建设、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

6.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不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

①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2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7名、二等奖的前5名、三等奖的前3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7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4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本学院(部)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学科建设、承担部省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

7.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三级岗位。

8.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或取得讲师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且取得讲师任职资格;

② 主持厅局级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③ 获得厅局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④ 在核心期刊上(人文社科为四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收录、转载1篇及以上;

⑤ 获专利1项(排序第一)。

9.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6年及以上,或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②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者(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10.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讲师三级岗位。

11.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可以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12.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四、岗位聘用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院工会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等5—9人组成。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向各学院下达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学院公布设岗方案。

2.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由学院聘用委员会按照不低于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3.教师本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科研机构、校机关挂靠教师按学科归口交相应学院。

4.学院审查评议。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申报人资格,组织评议,提出聘用意见,并予以公示后,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

5.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6.校聘用委员会审核。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聘用结果提出聘用意见,并予以公示。审核申报二、三级岗位申报人员资格,确定上报人选。

7.校长办公会审定。领导小组汇总聘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候选人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岗位职责与考核

教师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按照《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四)有关说明

(1)申请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参与学科所属学院的岗位聘用,但不占相关学院的岗位职数,按上述程序审核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2)申报教授二、三级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3)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身份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可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占挂靠学院的教师岗位职数。

(4)受聘教师岗位而不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可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相应等级的教师岗位,但原则上须在聘期内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5)思政教师岗位条件及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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